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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府教中字第1050053800號令訂定

一、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培養本區學生關懷生活周遭環境,體現志願服務學習之精神、內涵,型塑友善校園風氣,營造優質教育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志願服務學習,係指學生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學校及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增進學校及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三、服務類型:

(一)教育:課後輔導。

(二)社區:弱勢關懷服務、社區營造、活動策劃、流浪動物照顧、行政文書服務。

(三)環境:環境維護、資源回收、公園認養、生態保育、生態導覽、景觀綠美化。

(四)文化:藝文展演服務、文物導覽解說、接待服務、國際交流、文化祭儀、文物維護、圖書管理。

(五)健康:促進健康服務、公共衛生服務、運動指導、休閒育樂服務。

(六)科技:電腦教學、視訊編輯、電腦維修、家電維護、媒體傳播、網站架設、機器維修、網站建置、科普閱讀導讀、科學活動設計、科展導覽。

(七)其他公益性服務。

四、執行方式:

(一)服務學習認證:由本府教育局設計認證單格式及學習服務時數認證單統一認證機制。

(二)學生斟酌時間和能力選擇參與下列各項活動,並應事先徵詢老師及家長同意,務必在無安全疑慮下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校外之志願服務學習勿單獨前往,宜由家長陪同或多人進行。

1.校內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國中學校認證。

(1)交通類:交通服務、糾察等。

(2)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尖兵等。

(3)學術類:與教學相關服務志工,如圖書、實驗室、體育器材管理志工等。

(4)典儀類:司儀、值星、旗手等相關類型。

(5)其他類: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2.校外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政府機關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

(1)關懷服務弱勢族群:養老院、醫院、育幼院等機構之服務。

(2)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且無給酬勞之服務。

(3)各社區或公益單位長期或臨時招募之志工。

(4)其他經校方認可之公益性服務活動。

(三)辦理時間:以社團活動時間、假日、課餘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利用課堂時間所進行之服務不列入服務學習認證(除特殊狀況經學校認可)

(四)認證方式:

1.校外單位提供志願服務學習者,倘採取事先審核方式,得由本府教育局成立小組審查,通過者上網公告周知;校外臨時性提供志願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公告。

2.服務活動需符合志願服務學習之精神方可認證,學生對於服務單位及認證疑問由學務處協助處理。

(1)校內服務工作完成後需經導師、組長、主任及校長簽章認證 (已有記獎勵之服務工作及改過銷過之服務不得登錄時數,如班級幹部、社團幹部、校隊等,但為額外性之工作得登錄)。

(2)校外由各單位或機構等登載時數並蓋章後送學校學務處登錄確認。

3.依志願服務法取得之志願服務學習時數,予以採計。

(五)認證時數:服務滿一小時以一小時登錄;服務滿半小時以零點五小時登錄,得累計。

(六)各國中應提供足額時數,供校內學生完成志願服務學習;另應主動與鄰近高中職、國小形成策略聯盟,提供學生志願服務學習機會。

 

桃園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志願服務學習認證單

桃園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幹部積分採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府教中字第1050053870號令訂定

一、為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幹部之積分採計,國中端能建立具體操作之共通性規範,以確保入學方式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服務學習幹部積分可採計之類型共分三類: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社團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積分採計方式:

   (一) 班級內幹部職稱及工作職責如下:

 職 稱

工 作 職 責

班 長

代表班上執行各處室及導師交辦事項,領導各股股長,綜理班級事務。

副 班 長

填寫教室日誌,協助班長推動班級事務。

學藝股長

督導學藝競賽、作業抽查、教室佈置、壁報製作等。

風紀股長

維持班上秩序,勸導班上同學違規行為,填寫缺曠課表,上課點名掌握班上同學行蹤等。

康樂股長

(體育股長)

體育課器材借用,策劃班上體育競賽及康樂活動等。

事務股長

(總務股長)

代收及保管班費,採辦班級物品,教室設備維護、請修等。

衛生股長

督導、分配清掃工作,教室整潔管理,清潔用具保管,推動衛生保健等。

輔導股長

協助輔導活動課教師及輔導室業務推動等。

環保股長

宣導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班上資源垃圾及廚餘回收等。

資訊股長

班級資訊設備之借用、操作、維護、故障報修、期末收回保管等。

   (二) 班級幹部工作職責可依各校慣例施行,惟可採計積分者,每學期每班至多十名。

   (三) 擔任班級幹部以學期為單位,不論其職務,凡任滿一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二分。

   (四) 符合積分採計條件之班級幹部,於期末經導師提出證明後,交由學務處核章認證。

   (五) 經學校認證之班級幹部於申請免試入學時,須於「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登錄,並檢附學務處開立之證明(可自校務行政系統列印),方能列入積分採計。

   (六) 班級各科小老師不得列為幹部,小老師表現優良者,期末可另以嘉獎獎勵之。

四、自治市幹部積分採計方式:

   (一) 自治市幹部職稱及工作職責可依各校慣例施行,惟可採計積分者,每學年至多三名。

   (二) 擔任自治市幹部以學年為單位,不論其職務,凡任滿一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二分。

   (三) 符合積分採計條件之自治市幹部,於期末由學務處予以核章認證。

   (四) 經學校認證之自治市幹部於申請免試入學時,須於「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登錄,並檢附學務處開立之證明,方能列入積分採計。

五、社團幹部積分採計方式:

   (一) 各校社團可包括:

各校為提供多元學習,利用彈性節數等時段所開設之各種才藝類、學藝類、體育類、休閒類社團及男女童軍團等社團;採計積分之社團以班級數規劃為原則,至多可採計班級數乘以一點二倍之社團(例如學校有二十班,可採計積分之社團為二十乘以一點二等於二十四個社團);另十八班以下學校有特殊情況者,得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採計積分之社團數得不受班級數乘以一點二倍之限制。

   (二) 二十(含)人以上社團可採計積分之幹部至多二名,十九(含)人以下社團採計積分之幹部為一名;幹部職稱為社長(副社長)、隊長(副隊長)或團長(副團長),由各校視社團性質自行訂定。

   (三) 擔任社團幹部以學期為單位,不論其職稱,凡任滿一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二分。

   (四) 社團幹部認證需檢附社團教師推薦書、參與社團活動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提請學校承辦該社團業務之處室核定資格。

   (五) 經學校認證之社團幹部於申請免試入學時,須於「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登錄,並檢附承辦處室開立之證明,方能列入積分採計。

六、同一名學生每學期可同時採計班級幹部、自治市幹部和社團幹部之積分,惟幹部積分三年累計最高得四分,超出之積分不得併入志願服務或其他多元學習表現項目。

七、同一事蹟不得重複採計積分。已獲採計「服務學習幹部積分」之事蹟,雖可另以記功嘉獎獎勵之,但該次記功嘉獎之積分,於「品德表現」項下不得重複採計。